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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郁症是否可以婚姻无效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

2021年9月30日  北京离婚律师

  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躁郁症是否可以婚姻无效

躁郁症是否可以婚姻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躁郁症并不是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以躁郁症不由申请婚姻无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首先,据规定,目前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以下两种: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对于第二种笼统的规定,实践中将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法院审判时会委托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医学意见。

其次,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躁郁症并不是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以躁郁症不由申请婚姻无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其实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仍然会存在,因为它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却以夫妻之实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是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是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如何区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

  三、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达到法定的条件,对于生活当中的事实婚姻需要给予适当的纠正。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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