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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 再婚夫妻二孩生育权的规定

2021年8月31日  北京离婚律师

 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

  无效婚姻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一种形式,不是合法的婚姻。下面就由为大家一一介绍无效婚姻的特征、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无效婚姻的特征

  无效婚姻制度规定了无效婚姻的特征:

  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

  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

  二、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

  《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法律设定其是有效的,但非自愿一方在一年内享有撤销请求权,一旦该婚姻基于非自愿一方之申请被依法撤销,则成为自始无效的无效婚姻。法律对于非自愿婚姻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态度,非依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法律不予干涉。

  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婚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及地区,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也显得更为科学、合理。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无效婚姻解除所需时间;的法律内容,无效的婚姻被解除的,自始无效,在考虑与另一个人形成婚姻关系之前,应当慎重而行,仔细审查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再婚夫妻二孩生育权的规定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再生一个孩子。这种想法是得到了国家政策的支持的。但是我国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组合家庭也越来越多。有些再婚的夫妻生二孩,可能会觉得不是特别符合条件。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再婚夫妻二孩生育权的规定。

  一、再婚夫妻二孩生育权的规定

  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

  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再婚夫妻生二胎的相关规定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条规定剥夺了再婚夫妻一方为一胎多子,另一方为初婚未生育的生育权,建议对此条规定进行调整,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胎多子,另一方无子女,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在于相对控制人口,并非绝对控制人口。对于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再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为什么依法生育双胞胎的离婚者再婚,却不能再生育呢这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未婚生育公民的生育权。这种情况,一是再婚双方都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却被剥夺了生育权;二是使未婚生育者无法拥有自己的血缘后代,或者生育后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造成新的社会对立情绪;三是造成未婚生育者不愿找有子女的再婚配偶,甚至增加社会离婚率,有违社会公德。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再婚夫妻二孩生育权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由于经历了计划生育的人,都觉得一个孩子实在是太孤独了,所以当可以生育二胎时,很多人都是积极的投入生育的行列中去的,特别是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导致了不少的社会问题。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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