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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婚姻有几种情形 婚姻终止的含义包括什么?

2021年9月30日  北京离婚律师

  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戴可欣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无效的婚姻有几种情形

婚姻无效主要是因为男女结合时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此时产生的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法律上对无效婚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那么无效的婚姻有几种情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无效的婚姻有几种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属自始无效婚;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属可撤销婚。

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在以上四种情形下的婚姻是无效的,因此男女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在处理无效婚姻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建议先咨询一下的在线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详细为您解答。

婚姻终止的含义包括什么?

一、婚姻终止的含义包括什么

婚姻终止的含义包括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因为男女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而形成的,当然日后也是可能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导致婚姻终止,究竟婚姻终止的原因都包括了哪些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包括两种法律事实:

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或消灭。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综合体,夫妻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死亡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别。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双方确定的实际死亡,这时,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关系自然终止。而宣告死亡,则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既不需要行政机关的确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关系就自然终止。

二、终止婚姻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当代社会婚姻关系,如果要想终止的话,那么是需要通过一些行为所形成。比如说很常见的一种行为,就是双方协商离婚或者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这样的话,事实上的一个法律层面的婚姻关系就会完全的消灭终止,除此之外,当事人死亡也有可能构成。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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