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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涉外离婚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2021年9月15日  北京离婚律师

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澳门居民身份证;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涉外离婚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我国涉外婚姻的数量也逐渐增多,紧接着出现的就是涉外离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那么涉外离婚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涉外离婚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身份证据


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后,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相应的身份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属国籍。因为身份证据可以用来确定婚姻是普通的国内婚姻纠纷还是涉外婚姻,从而确定我国是否对于该离婚纠纷有权管辖,决定应适用的审理期限和准据法。


2、管辖方面的证据


涉外婚姻纠纷,一般都涉及国家主权问题,需要考虑国家主权的相互尊重或者地区自治问题,有时候还涉及保护国家利益和本国、本地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所以在相应案件的审理上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有些婚姻纠纷案件我国法院是无权管辖的,所以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受案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具体来说,可以提供如下的证据:


被告的住所地在我国辖区内的证据--户籍证明、身份证、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暂住证等等。


根据的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所在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即只要在离婚诉讼当中,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住所地是在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婚姻缔结地在中国的证据--结婚证或者登记部门的证明。


有些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所以这些华侨要在我国离婚的话,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婚姻缔结地是在我国。这样,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夫妻任何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


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某件涉外离婚案件后,虽然我国的法院对于该离婚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但是该案件的被告对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其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有权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离婚案件的被告无权就此再次提出我国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


3、准据法


准据法就是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所指引适用的实体法,在具体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适用实体法的问题上,不同的国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在离婚诉讼当中,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婚姻有效性的判定、离婚后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会涉及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问题。例如,根据我国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所以,如果涉外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纠纷后,要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准据法,否则,如果准据法无法查明的话,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同时,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简体译本。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根据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离婚诉讼如何选择管辖地


如双方在国外没有大额的财产,只是解除婚姻关系,为便利双方,可在国外起诉。如双方在国内有大量财产,建议在中国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回国参加诉讼,或通过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办理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手续,在国内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如双方对离婚或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原告可考虑在哪国起诉更加有利于保护自己,选择管辖地。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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