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继承人在对死者生前的债务进行继承时,之后就要按照清偿顺序进行相应的偿还,当然是在自己继承财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那么在具体进行债务清偿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对债务的清偿虽然保障了债权人收回欠款,但是根据《继承法》第34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服偿还。”同时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引起以下注意:
限定继承。限定继承就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只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如今社会上对“父债子还”的观念还很强,债权人常会要求债务人的子女偿还所有债务,而继承人对此也不清楚,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外,继承人对债务进行清偿。而限定继承就是对这种“父债子还”的否定。
保留必留份。必留份是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财产份额,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应当包括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残疾人和老人而言,应当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必留份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清偿债务先于执行遗嘱。对债务的清偿是在分配遗产之前进行,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就不能执行遗赠。因为如果先执行遗赠,就有可能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实现债权后不能实现遗赠的话,受遗赠人只是失去对赠送财产的受益,并无利益损失。
继承人之间承担连带。根据《继承人》规定,继承人应按照各自继承的份额进行债务的清偿,但是对债权人任何一个继承人都有偿付全部债务的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继承人追偿。
根据实践经验整理出了在对继承的债务进行清偿时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要是你在生活中遇到了债务继承方面的纠纷,建议最好先咨询一下我们网站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让专业的律师为您有效的解决纠纷。
2010年1月8日,陈某成功申请到潮州某银行的贷记卡。陈某与银行在对信用额度、还本付息、违约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后,于2010年1月24日开始持卡透支额度消费,后又陆续付还银行部分透支款。截至2015年1月29日,陈某累欠潮州某银行透支本息人民币238980.46元和透支本息美元361.46元。
透支事实发生后,潮州某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向陈某催收透支款项,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拖欠。2015年4月17日,潮州某银行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偿还上述债务。诉讼期间,陈某死亡,潮州某银行遂依法申请追加陈某的儿子小陈等继承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被告小陈等继承人偿还陈某生前所欠债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陈某生前在市区有一处房产,现由其儿子小陈等继承人共同居住。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潮州某银行申请贷记卡的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潮州某银行依约发放贷记卡给陈某使用,并约定信用额度,陈某消费后没有按期归还潮州某银行透支款本金及应计利息,其行为属不履行义务,应负本案纠纷的民事。因陈某已死亡,小陈等又是其法定继承人,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小陈等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陈某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陈某结欠原告潮州某银行透支本息人民币238980.46元和透支本息美元361.46元承担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因此,法官提醒:“父债子还”虽有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之内。如果继承的债务大于继承的财产价值,对于超出继承遗产的债务,子女就可以不偿还;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他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