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由此可见,“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在今天已成为错误的观念,已完全不能再适用。现在任何人都不能再据此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赵某的父亲生前做生意,于2005年向方某借了10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但生意亏损,赵某的父亲没能按约偿还欠款。2006年,赵某的父亲因意外身亡。在方某的催讨下,赵某虽然将父亲遗留财产全部变卖用于偿还欠款,但最终仍欠方某50万元,赵某表示父亲就遗留这么多财产,自己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替父亲偿还债务。随后,方某起诉赵某,要求其代父亲偿还剩下的50万元欠款。方某的理由是,虽然赵父身故,但“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父债应当子还。
但是,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并非如此,赵某并没有以自己的财产替父亲偿还债务的义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在上述案件中,赵某已将父亲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赵某没有义务偿还父亲遗留下的50万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