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涉外婚姻
文章列表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证件?涉外婚姻不再“高烧”

2022年9月11日  北京离婚律师

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证件?



内地居民办理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涉外婚姻不再“高烧”



涉外婚姻不再“高烧”


已是年底,正是传统的婚庆嫁娶的旺季。但江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向记者反映,近段时间来在该处办理的涉外婚姻没有因为婚姻旺季的到来而显现增加的迹象。自从2002年以来,该市办理的涉外婚姻登记因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骤减了数百对。


国际因素影响涉外婚姻

作为著名的侨乡,江门的涉外婚姻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涉外婚姻的数量大增,1994年904对,1998年1210 对,1999年1398对。到了21世纪初期,该市的涉外婚姻登记数量更是达到一个“高烧”时期:2000年1953对,2001年1965对。

但从2002年开始,该市涉外婚姻登记人数明显下降:2002年1917对,2003年1535对,2004年的数量仍然保持“低温”:1548对。

是不是人们对涉外婚姻失去了原有的热情,还有另有原因有关人士指出,该市涉外婚姻登记人数的骤减,并非是因为涉外婚姻失去了原先的吸引力,它只是表现了人们对现时的国际环境的不信任而采取的一种观望态度。在该市每年办理的1000多宗涉外婚姻登记中,当事人是台山籍的占了近七成,而与之结合的另一半也大部分是台山华侨,主要分布在美、加等国。“9·11”事件后,由于对时局的不稳定而产生的恐惧心理,导致人数锐减也是情理中事。而作为另一个涉外婚姻数量较多的县级市——恩平市,近年来的涉外婚姻登记数量更是有了明显的减少。众所周知,在委内瑞拉生活的恩平人为数不少,而近年来委国政局混乱,人们面临婚姻大事时自然有了更多的考虑。

但是,涉外婚姻所带来的诱惑仍然存在,有关人士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数量将会有较大的回升。


老少配明显减少

有人说,爱情是没有年龄界限的,但一些年龄悬殊的忘年恋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这种现象在涉外婚姻中更是屡见不鲜。该市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跟10多年前相比,现在的老少配现象有明显的减少。

在上个世纪末,该市一些偏僻的农村里常常上演着“金山伯回乡娶少妻”的故事。时至今日,这种现象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但现在据登记人员说,办理涉外婚姻的当事人以20岁至30岁左右为多,其他的年龄层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但老夫配少妻的现象仍然存在。

另一方面,另一种形式的老少配现象令人担忧。一名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2002年,他曾经接待过大约3对“老妻配少夫”的个案。这些个案都是“老妻”80多岁,而“少夫”才20岁左右。尽管工作人员隐隐觉得不妥,但是人家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双方也表示两人相互爱慕自愿结婚,工作人员只能准予办理。有关人士认为,这种老少配,不排除是为了出国而采取的行为。


涉外婚姻离婚率逐年下降

有人结婚,自然也有人离婚,据不完全统计,江门市近几年涉外婚姻的离婚率大概是4‰,而2003年全国的离婚率是1.8‰,广东的离婚率是1.55‰。由此可见,涉外婚姻离婚率较国内一般离婚率要高得多。

但从江门市民政部门的统计来看,涉外婚姻离婚率也有逐年下降的趋势。1994年,前来办理离婚的涉外婚姻10对,1999年7对,2000年12对, 2002年和2003年都是0对。但该市民政部门称,他们统计到的只是在民政部门协议办理的个案,还不包括那些在法院办理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涉外。客观来说,该市的涉外离婚率应该比现在统计到的数字还要高。




涉外婚姻的注意事项

涉外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熟悉有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 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一种作法是选择行为地,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缔结婚姻或提出离婚。另一种作法是选择法院地,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婚姻时,一般就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法院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审理案件的,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则不尽然。当有数个国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适用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处理规则。这种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的规则就是国际私法。法院按照这套规则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被选定的法律为“准据法”,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各有不同,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异,其结果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当事人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完全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 。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执行,当事人事先就应当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条件不尽一致。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定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作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准据的、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涉外结婚流程指引
  • 2.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 离婚后重组家庭应如何保险理财?
  • 3.涉外婚姻的管辖法院 涉外婚姻公告离婚程序
  • 4.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的管辖法规是什么?涉外婚姻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 5.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离婚时涉外婚姻怎么分割财产?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