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效力
文章列表

申请婚姻无效需要两人都去吗 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法律适用

2022年9月11日  北京离婚律师

 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申请婚姻无效需要两人都去吗

申请婚姻无效需要两人都去吗

对于申请婚姻无效要不要两个人去我国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如果双方自愿去的,可以两个人去,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无效的,也可以一个人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关系也可因当事人自愿而解除。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这些条件的成就,也可以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

但是,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才能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另一方应及时办理其死亡手续等。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于申请婚姻无效要不要两个人去我国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如果双方自愿去的,可以两个人去,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无效的,也可以一个人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法律适用

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法律适用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性质属于非讼案件,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更为恰当。无效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打击,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更能及时加大对无效婚姻的打击力度,更能体现国家的干预和制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因此,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一律使用判决,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且一审终审。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书已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而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判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结婚几年离婚算骗婚 无效婚姻的补正规定
  • 2.无效婚姻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 3.婚姻无效再婚需要的证明 婚姻无效改为未婚吗
  • 4.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谎报年龄骗取结婚证,婚姻无效吗
  • 5.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法律适用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