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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办理?有什么条件?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

2022年11月10日  北京离婚律师

  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有什么条件?

通常情况下要是男女中有一方是非大陆居民的话,那么在我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就被成为涉外婚姻。此时,同样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提供各自的身份材料。接下来,就来为您详细介绍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的内容吧。

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涉外结婚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一方为本国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6、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1、本国居民:

①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台湾居民: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华侨: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证明。

4、外国人: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

5、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的程序办理:

1、初审: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①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②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4、登记:婚姻登记员审查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5、颁证: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并祝贺新人。

上文中详细为大家介绍了涉外婚姻的办理条件、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各位顺利的完成涉外婚姻的登记手续。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

在我国如果是持有中国大陆户口的男女双方需要结婚的话,可以拿着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结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涉外婚姻的话就比较麻烦了,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看看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吧。

涉外婚姻登记针对办理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中国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

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材料,在上述的文章已经从不同的角度为大家进行了整理,大家在平常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办理的话,一定要记得准备好资料哦,希望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详情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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