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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2022年12月17日  北京离婚律师

  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戴可欣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无效婚姻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都知道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法律对无效婚姻不给予保护。这样很多人就关心关于无效婚姻的认定问题了。那么无效婚姻如何认定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为您整理了以下关于无效婚姻如何认定的资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按照下列方法认定婚姻是否无效。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威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主要依据有两个:其一是优生学的考虑,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其二是伦理的要求,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即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综上所述,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以上就是为您整理总结关于;无效婚姻如何认定;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上咨询专业律师。

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是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带上相关材料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那么你知道当事人要撤销婚姻时,需要带上哪些材料吗

  一、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法院做出的有胁迫情形的判决书等;

  4、其他证据材料和证人证物。

  二、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撤销婚姻的程序是怎样的

  1、婚姻登记机关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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