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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性质

2013年11月26日  北京离婚律师
  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性质

  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应当参照《婚姻法》规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基本办法,采用双轨制,既承认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的效力,同时也规定在没有约定其财产关系性质时的财产关系性质。

  1、在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性质时,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可其效力,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2、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对财产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的时候,这种财产是两个主体参加的财产关系。因此,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性质一定是共有。这是基本的认定。

  注: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12条规定:“非法同居的男女间不产生任何共有财产制。”这个规定有一定的问题,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又没有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制,既共居,又同财,怎么会不是共有的性质呢?

  3、对于第2点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可以选择的性质,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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