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结婚知识
文章列表

不予婚姻登记的情形

2014年4月14日  北京离婚律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涉外结婚条件是什么样的 涉外结婚的办理条件是怎样
  • 2.结婚的条件是有哪些的 婚前财产公证在哪里办呢
  • 3.近亲结婚必须是相隔几代人以上才可以 女方婚前存款婚后买房算什么
  • 4.哪些疾病不允许结婚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5.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