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关系
文章列表

继子女的法律上的地位

2014年4月21日  北京离婚律师
  继子女的法律上的地位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起诉离婚怎么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案二审末判双方是否有婚姻关系
  • 2.结婚领证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离婚后,一方应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赌债吗?
  • 3.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是什么?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 4.夫妻多久没在一起可视为自动离婚?婚姻关系终止原因是什么
  • 5.什么样的理由终止婚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哪些属于共有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