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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明确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解释道:“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坚持离婚适用法院地法这一立常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在我国的涉外离婚,也适用于对在我国境外离婚的承认。本来,按照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离婚,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但根据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考虑到有的国家规定不经法院判决的离婚无效的情况,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申请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不讼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应由我国法院处理,而不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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