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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如何要求赔偿

2014年4月25日  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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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与邢某2009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邢某经常殴打朱某,不仅如此,邢某还与刘某存在婚外情。在邢某与刘某交往期间,邢某出资为刘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朱某准备起诉和邢某离婚。朱某问,在诉讼中她如何维权。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如下:

  本案中,朱某属于无过错方,在朱某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同时有权对婚生子主张抚养权,同时有权向邢某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有证据证实邢某出资为“小三”购车的话,朱某还有权主张撤销该车的赠与,并对该车主张所有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本案中,邢某属于过错方,婚生子若随其共同生活明显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因此,婚生子应当判归朱某抚养。

  另外,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某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有权向邢某主张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是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等相关情况依职权自由裁量的,一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予以体现,即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应多分或全分。同时,朱某若能够提供充实证据证实邢某为刘某购买汽车的钱出自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朱某可以以其不知情,邢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为由,撤销对刘某汽车的赠与,并对该车主张所有权。(季男 魏伟)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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