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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2014年7月3日  北京离婚律师
 

代 理 词

审判长:

我们接受原告的委托后,通过庭前了解和刚才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首先, 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意见分歧大,在婚后生活中时常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也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去年原告发生车祸住院,被告不仅不照顾,出院后还无故殴打原告。

其次,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并非在原告,而是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无法得到保障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从2012年开始,只要被告稍有不顺心,便不顾及时间、场合,在女儿面前及在原告开的店内等多次殴打原告,为此原告多次报案多次上医院治疗。使双方的关系闹得沸沸扬扬,亲戚朋友皆知原、被告感情已出现严重的问题,经过这样无数次的折腾原告对被告已彻底死心。同时要求被告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赔偿5万元。

再次,双方从2012年7月1日起便正式开始分居,至今被告也没有为夫妻和好作任何的努力。为了逃离被告的家庭暴力,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原告于今年的7月1日便住到店内与被告分居。综上我们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对于双方婚生女儿楼晨翔的抚养权,原告认为虽然女儿书面作出要跟随被告的意思表示,但从其他各方面看由原告直接抚养更加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首先原告从事服装买卖的个体经营,从经济收入上能给女儿一个很好的成长环境,被告虽然有工作但收入不高,对女儿今后读高中上大学是一个比较大的负担。其次,女儿现正处于青春期,作为母亲能更懂女儿的心思,帮助女儿健康成长。因此希望法庭能考虑这些因素,作出更有利于女儿成长的抚养权判决,由原告直接抚养。

三、关于财产方面:首先、是双方婚后位于美沙南路一套房产的共同房产,由于购房当初都是原告所出的费用,如果现在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希望法庭能考虑这点由原告适当的多分。其次、关于土地证号为东阳市集用2间房子,由于在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方不知情是否有做过土地使用证,是后来才知情故在第一次庭审中没有提及。对于该房产2011年12月9日分家协议中写明由被告楼浩正居住所有,当时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多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故原告对该房也是享有居住所有权,我们要求法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案中对此房也进行分割。再次、对于原告经营的服装店,该店规模小,且店面是租赁,每年营利不多只能够原告及女儿生活,另外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也认可2013年5月份原告店内所有衣服及其他物品均被其拿走,至今未还,如果真要对现在原告经营的店面所有衣服进行分割两者可以相抵,甚至由于现存的货比被告拿的要少,要求被告找补差价部分。最后对于第一次庭审中提到的车子,由于该车当初购买时是原告有向他人借款,在2013年年底债权人向原告催讨,原告没办法偿还故用出售该车的款项来偿还这笔五万元的债务,现该车已出售且该笔债务也已归还,因此对该车不能作为共同财产。

四、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部分:原告没有共同的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对于被告所说的金鸳珍处3万元共同债权,该债权是原告帮助金鸳珍从她人处借得,金鸳珍归还该借款后,原告随即就拿这些钱去偿还她人处借款,原告在中间只是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其实原告根本无钱可借,只能勉强用于个人生活。对于被告所说的其他债务原告根本不知情也不存在该借款,纯属被告个人伪造。

综合以上,望法院全面考查本案,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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