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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夫妻忠诚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2014年7月21日  北京离婚律师
  与夫妻忠诚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目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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