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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受害方应懂赔偿请求权?

2014年8月27日  北京离婚律师
提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中的受害一方应懂得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参考个案:要求赔偿,得在离婚时办


       高华与吴敏(均为化名)是结婚6年的夫妻,2000年开始吴敏与邻居方某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2年6月被发现,丈夫高华遂提出离婚。二人离婚时财产依照法律进行了对等分割,双方 无异议,高华亦未提出任何赔偿。两个月之后再向法院要求,遭到败诉。


       个案解析(陆律师)


      “婚外恋”的程度将决定受害方是否能获取赔偿,这一点值得注意。该案例中吴敏因仅仅与邻居方某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未达到同居的程度,所以高华尚不能依法要求损害赔偿;若吴敏与方某已经达到了同居的程度并因此导致与高华离婚,高华必须在离婚时要求吴敏给予民事赔偿,若在离婚时未对过错方提出民事赔偿,就会被视为弃权。


        除外,婚外恋受害者在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会因一方有婚外恋行为就发生改变,依旧遵循共同财产对等分割的原则。


       2、如果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并出资为同居者购置资产,只要确定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如购买的是房产,无论该房产的权属人是否是第三者,该房产或等价款项还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3、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经济扶助的义务不涉及到第三者,在上述案例中,即使高华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也只能向吴敏提出补偿请求,而不能向方某提出经济扶助。


      而对于发生婚外恋一方来说,由于这是一件有悖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在这一事实基础上产生的任何合约,都可以看作是无效的,所以发生婚外恋的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协议,法律是不会保护的。这对有“出轨”念头的人也是一种警示吧。
 


                          网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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