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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独吞房产 离婚前丈夫背着妻子“卖”房

2014年9月6日  北京离婚律师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丈夫为了在离婚时能够独吞房产,竟然背着妻子将房子过户给老父。日前,南汇区人民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把房屋登记过户给老父的行为无效。
  
  黄某的父亲曾经于1999年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该房系售后公房,当时不能上市过户。
  
  黄某和周某相识于1999年年初,经过一年的恋爱,两人于200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小夫妻俩便住在了黄某的老父购买的这套房子里面。
  
  到了同年的6月,经南汇区房产交易中心审核,该房过户为黄某所有。
  
  然而,两人婚后的小日子却过得磕磕绊绊,终至感情破裂,黄某便有了离婚的念头。
  
  可是一想到离婚时要将房产分给周某一半儿,便心有不甘。于是,2001年5月,黄某背着周某与父亲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过户给父亲。
  
  一切准备就绪,黄某于2002年底诉请法院与周某离婚。然而,令黄某始料不及的是,周某获悉了此事后,于2003年3月诉请要求法院,要求确认黄某父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黄某的父亲购买该房并赠与黄某是事实,但却没有明确是赠与黄某一人所有,应认定该房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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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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