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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随便说与人同居被判赔偿

2015年5月13日  北京离婚律师
王先生在多种场合称曾与50多岁的高女士同居,并用了一些不雅之词来形容高女士,备受压力的高女士遂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向高女士赔偿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高女士和王先生都已年过半百,双方于2005年相识。2005年5、6月间,王先生曾在各种场合对高女士的朋友说,高女士是他的女朋友,双方曾经同居,发生过性关系,并用了一些不雅的词语来形容高女士的身材。一时间,高女士亲友对高女士议论纷纷,给高女士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今年6月,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在法庭上,王先生则辩称两人之间并非象高女士所称的是同事关系,而是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以发展男女关系为前提进行交往,所以他曾经表示过高女士是他的女朋友,但没有说过双方发生性关系等侮辱性的语言,不同意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王先生曾有过诋毁之辞,高女士还提供了四名证人到庭作证,四名证人一致表示曾听到过王先生有过上述言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高女士提供的证人证明王先生曾多次在他人面前说两人曾经同居、发生性关系等,该言论涉及隐私,使高女士的公众评价下降,已经侵害了高女士的名誉权。王先生虽然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否定。据此,判决:王先生以书面形式向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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