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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送达

2016年1月10日  北京离婚律师
  导读:何谓涉外离婚送达?法律规定的涉外离婚送达有哪些条例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哪些重要事件需要注意的吗?本文通过法律规定的涉外离婚送达以及涉外离婚送达其他情况对涉外离婚送达进行了讲解。涉外离婚送达时涉外离婚的一个重要程序,以下是网为您提供的涉外离婚送达的相关知识。
  法律规定的涉外离婚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涉外离婚送达其他情况: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是网为您提供的涉外离婚送达的相关知识,由婚姻法栏目组总结整理。更多涉外离婚送达相关请点击网婚姻法。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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