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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护理费

2016年9月28日  北京离婚律师
  ( 一 ) 概念


  护理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就医治疗中,因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雇用专人进行生活护理的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5. 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第2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21条 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32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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