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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2017年5月9日  北京离婚律师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涉外收养所适用的法律除了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还有民政部于1995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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