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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离婚协议

2017年6月29日  北京离婚律师
附期限的离婚协议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期限,将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登记离婚是否可以呢?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登记协议离婚等类似的身份行为没有做出任何明示性的限制性的规定,但依民法学理论的通说,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因此,离婚协议中也是不可以附期限的。

  如果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期限,作为婚姻关系效力终止的附加条款,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说服当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期限条款,否则,应当认定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

  

【相关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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