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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独生子女标准如何确定

2017年8月23日  北京离婚律师
生子女标准确定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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