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订后,是否可以反悔,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认可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夫妻之间关系属于身份性关系,关系更为亲密,常常有戏言玩笑,并不真的兑现。一方即使偶尔提出了不合理要求,一方妥协让步满足其要求常常被视为爱的表现。即使对方提出提签署离婚协议,最后违心签了这种协议的也不少。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当事人,特别是男性当事人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放弃了全部财产净身出户,给予高额赔偿或补偿,并非其离婚的真实意愿,而只是为了挽回婚姻的一种愿望表示,一方为了表明结婚的忠心或者表明自己不再犯错的决心,通常无条件的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此时,如果拒绝签订此类协议,将会影响夫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因此,不能说签订此种协议是完全处于自愿。因此,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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