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结婚知识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离婚房产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收养法
律师文集
结婚知识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离婚房产
婚姻家庭
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
离婚赔偿
收养法
婚姻效力
婚姻财产
婚姻关系
文章列表
养子不孝续弦无望 老父欲解收养关系
2017年8月27日
北京离婚律师
“在蚌埠市我是一位无亲无故又无亲生儿女的外乡单身老人。今年已经76岁了,身体又不好,体弱多病,很需要找一个老伴照顾我的日常生活。”法庭上的钱子房一再强调养子的不孝导致他年老无伴。
上世纪六十年代,转业到安徽省蚌埠市的钱子房的收养了一个小男孩。钱子房夫妇把孩子抚养长大,直至他参加工作。钱子房的养子在成年后却得了一种罕见的疾病最终导致严重的残疾,渐渐变得生活不能自理。丧偶的钱子房此时也已年纪很大,两个人都需要人照顾,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致使养父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人介绍的几位女方看到养子对钱子房不孝,最终都不欢而散。
于是,钱子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两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43200元,并立即腾退房屋返还给原告。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在被告未成年时,供养被告生活和学习,抚养被告成长,已尽作为养父的责任。被告在成年后,应尊敬养父、赡养养父。考虑到被告的身体出现严重的疾病,并最终导致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而原告也已年老,生活需要人照顾,原告与被告应相互理解,相互扶助,不能因家庭琐事影响父子感情。故法院认为,不应解除双方的养父子关系。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ylihunls.com/art/view.asp?id=89108189020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未婚女性收养子女条件 放开二胎还可以收养吗
2.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如何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孩子怎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怎么确定经济补偿金?
4.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诉状范本
5.领养儿童在哪里领养 有女儿可以收养儿子吗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