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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017年12月4日  北京离婚律师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②、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极特殊情形下,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所谓“极特殊”是指:

第一,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

第二,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之后,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具备此特殊条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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