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大理)马培杰 律师
申请人: 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
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
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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