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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2018年2月10日  北京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结婚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为本人的常住户口薄(集体户出具户籍证明)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下面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介绍结婚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结婚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本人的常住户口薄(集体户出具户籍证明)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长×宽)6×4(cm)),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4、军人:应提交军人证件、身份证及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注: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正或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表现形式

  (一)非管辖地登记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在实践中,结婚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颁发了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这种登记即非管辖地登记。

  (二)非本人亲自登记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现实生活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发生。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登记。

  (三)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的规章也规定,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人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此亦为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瑕疵。

  (四)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在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中,有两种瑕疵情形存在:一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一种是证件、声明虚假,如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伪造证件等。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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