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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点评配偶与他人同居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2018年2月27日  北京离婚律师
    

2000年2月,湖北省郧西女子余某与聋哑青年许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余某发现自己与聋哑丈夫交流不便,想另寻新欢。同年底,余某开始与湖北郧县一男子交往,关系日渐密切。


    


    2001年2月,余某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丈夫离婚。同年6月8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随后,余某索性与情人公开同居。去年3月,余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她和许某离婚,判决于2005年3月22日生效。


    


    许某离婚后,越想越觉得窝火。今年3月17日,离婚快一年的许某向法院递交起诉书,请求有过错的前妻余某赔偿相应损失。


    


    今年7月25日,郧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余某赔偿原告许某3000元。

律师点评: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重婚,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及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果作为原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后另行起诉的,法院则不予支持。

本案中,许某作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享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由于离婚系妻子余某主动提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许某可以在双方离婚后1年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并依法可以得到相应的精神赔偿。但如果受害方也有过错,则无权提出赔偿请求。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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