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结婚知识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离婚房产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关系
律师文集
结婚知识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离婚房产
婚姻家庭
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
离婚赔偿
收养法
婚姻效力
婚姻财产
婚姻关系
文章列表
继父母与养父母的抚养费给付
2018年4月21日
北京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
继父母与养父母在法律上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都需要我们子女的赡养。继父母与养父母的抚养费怎么给付呢?下面婚姻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会喜欢。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
婚姻关系
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阅读。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ylihunls.com/art/view.asp?id=91201215918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起诉离婚怎么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案二审末判双方是否有婚姻关系
2.结婚领证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离婚后,一方应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赌债吗?
3.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是什么?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4.夫妻多久没在一起可视为自动离婚?婚姻关系终止原因是什么
5.什么样的理由终止婚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哪些属于共有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