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结婚知识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离婚房产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收养法
律师文集
结婚知识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离婚房产
婚姻家庭
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
离婚赔偿
收养法
婚姻效力
婚姻财产
婚姻关系
文章列表
收养的基本原则以及收养应具备的条件
2018年4月21日
北京离婚律师
一、收养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ylihunls.com/art/view.asp?id=91201215919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未婚女性收养子女条件 放开二胎还可以收养吗
2.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如何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孩子怎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怎么确定经济补偿金?
4.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诉状范本
5.领养儿童在哪里领养 有女儿可以收养儿子吗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