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收养法
文章列表

收养的基本原则以及收养应具备的条件

2018年4月21日  北京离婚律师
 

  一、收养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未婚女性收养子女条件 放开二胎还可以收养吗
  • 2.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如何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3.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孩子怎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怎么确定经济补偿金?
  • 4.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诉状范本
  • 5.领养儿童在哪里领养 有女儿可以收养儿子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