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文章列表

同居关系人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陈民燕诉孙立爱扶养纠纷案

2018年5月8日  北京离婚律师
裁判要旨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构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案情 

    原告陈民燕与被告孙立爱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相识并订立婚约,2004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原告经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先后到莒县、五莲县、潍坊、济南等地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被告支付11000余元后不再陪同治疗,亦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于2005年11月解除同居关系。2006年3月,原告陈民燕诉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民燕与被告孙立爱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制度,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形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尚未治愈,被告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2006年4月20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孙立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陈民燕经济帮助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民燕要求被告孙立爱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号为[2006]莒民一初字第794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张兴奎  许传伟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哪些人属于直系亲属 江西婚假国家规定2022
  • 2.重婚罪构成要件 怎么才算重婚罪
  • 3.没领结婚证住在一起算是非法同居吗 户口在前夫家怎样才能领结婚证
  • 4.浅析已同居男女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同居期间窃取对方财物是盗窃还是侵占?
  • 5.农村领结婚证城市可以办离婚吗 智障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可以领结婚证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