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当婚姻缔结之后,并不一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比如重婚、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这些情形都会认定为是无效婚姻,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申请宣布无效婚姻的主体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即凡是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此,我们持不同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欠缺当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违背了社会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更趋之于科学化、合理化。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关于;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的全部内容,无效婚姻被确认之后,会产生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未达到结婚年龄以及患有疾病这两种情形,之后在这些情形消失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的专业律师。
一、丧偶后原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3、配偶一方被宣告只能经判决而终止婚姻关系。》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新婚姻法丧偶的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丧偶后财产还是按照共有财产和遗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办理的,在没有遗嘱的条件下还在生的配偶者和孩子是第一顺产继承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最新资讯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我们可以了解到丧偶之后夫妻关系自然也就解除了,这个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所以说丧偶后原婚姻关系就终止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