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端律师,东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瑞端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二、同居家庭暴力怎么处理
如果你同居时遇到家庭暴力,你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你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你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
2、你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3、 你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4、 如果你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5、如果你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你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将是判定他对你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6、如果你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你可以大声呼救,并打110报警电话;
7、如果你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你没有必要像战战兢兢的羔羊那样回到他身边,承受不可预知的危险;
8、;挨打是丑事;、;家丑不可外扬;、;认倒霉;的想法是最危险的,它们使你放弃反抗和求助,须知只有你自己发自内心地反抗这种暴力,外界的帮助才有可能发挥最大的威力;
9、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你可以和他离婚,他殴打你的证据也是诉讼离婚的有力证据;
10、你可以依据《婚姻法》46条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当暴力发生时女性不要示弱
三、同居时遇到家暴有关证据的收集
家庭暴力取证办法: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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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可能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方式加以分割,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分手后能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吗
;同居;,在法律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同居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产生合法婚姻关系下的权利义务以及配偶基于身份关系能对对方主张的权利。
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可能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方式加以分割,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应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也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另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总共有四条:
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12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