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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已同居男女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同居期间窃取对方财物是盗窃还是侵占?

2022年11月17日  北京离婚律师

 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浅析已同居男女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对女方过错造成的不能共同生活,也应变更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对陪送的嫁妆判决归女方所有,但判决女方返还财产的比例相应增大。



  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彩礼退还发生的纠纷,民事案由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本人实践中处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特别是2015年以来,已经同居的男女,在短期同居后,又提出解除婚约,退还彩礼的案件,明显有上升趋势。


  一、产生该类案件的原因


  随着近年来彩礼数额的大幅攀升,彩礼已经失去了其本意,过去几千元、一万元的彩礼已经没有了,在本辖区审理的案件中,彩礼数额在5万元以上。据本人调查,在夏邑、虞城,彩礼数额比这还要多,对订婚后短暂同居的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后,男方认为花钱较多,因而提起诉讼,引发此类案件的出现。


  二、该类案件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男女双方订婚后,双方即一起外出务工,且在外租房同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双方发生矛盾而引起解除婚约。这其中必然发生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此种情形又分为男方提出解除与女方提出解除的情况。


  第二种情形是,男女双方订婚后,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是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仪式,女方收受了彩礼,举行结婚仪式当日亦陪送了嫁妆及钱物。双方生活时间不长,因家庭矛盾分开生活,男方提出退还彩礼,女方答辩称不是婚约财产纠纷,应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


  三、处理的意见


  对本文列举的第一种情形中,无论谁提出的解除婚约,都应查明退婚的原因。如男方过错较大可以判决少返还,甚至不返还,女方过错较大则应判决返还比例较大,但亦不可判决全部返还。对其同居期间的钱物往来,因同居时间不长,数额不会太大,双方都很难说清,法庭也查不清,可不予处理。


  对本文列举的第二种情形,专业人士更趋向于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对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也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是男方过错,造成不能共同生活,应在判决女方少返还或者不返还的前提下,对陪送的嫁妆一并处理,返还给女方,案由应变更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不应再以婚约财产纠纷处理。对女方过错造成的不能共同生活,也应变更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对陪送的嫁妆判决归女方所有,但判决女方返还财产的比例相应增大。


  总之,作为基层法院的彩礼案件,会随着数额的增多而案件逐年增多,情况也不尽相同。就审判实践中的一点个人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方法写出来与大家商榷,以期对本人以后的工作有所提高。







同居期间窃取对方财物是盗窃还是侵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被告人德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经审理查明:德某与被害人赵某系恋人关系。2003年三四月间,德某与赵某在本市丰台区赵某的家中开始同居生活,日常生活开支由二人共同承担。平时赵某J现金、存折、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均放在电脑桌抽屉内,而抽屉钥匙则放在二人知晓的地方,且赵某曾经将自己银行卡和存折的密码告知德某。


  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间,德某为从事赌博活动,分多次将赵某储蓄卡、存折中的存款以及赵某母亲送给赵某的4万元国债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取走。赵某发觉此事后质问德某,德某承认了取钱赌博的事实,二人遂解除了同居关系。后因赵某向德某索要钱款,德某便给赵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德某向赵某借人民币拾万元整,一个月还清,如果到期不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其间,德某的同事王某曾经还给德某2万余元欠款,但是德某却并未将其归还赵某。由于德某始终未归还款项,赵某遂于2004年12月报案至公安机关,后德某被民警查获。


  2005年11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第131 1号起诉意见书认定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并以其涉嫌犯盗窃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05年1 1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第1484号起诉书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案发过程中德某、赵某二人系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期间二人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关系,且案发后德某曾经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因此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德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后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




  同居期间秘密窃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德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侵占罪,主要理由如下:


  1、认定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双方财产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应当以双方财产是否混同作为主要依据。


  所谓;同居;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二是不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三是因原有婚姻关系被法院确定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而形成的事实上的非婚同居。在上述三种表现形式中,第一种和第三种形式对外均反映为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较第二种同居形式更为稳定。


  认为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必然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观点,所依据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所调整的只是三种常见同居关系中的两种,而并未涉及不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的情况。因此不能够单纯依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就认定所有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财产均属于共同共有关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来看,该司法解释在承认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而导致的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系共有财产的同时,仍然强调;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此我们认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在同居期间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同样应当以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双方的财产因为混同而确实无法分清的话,那么基于公平的原则,应当认定上述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而予以平均分割。但是,对于并未混同或者能够明确区分


  所有人的财产,则仍然应当认定为该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因为当双方决定选择不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相对不稳定的同居生活方式时,他们的客观行为就已经反映出双方希望在同居期间继续保持人身和财产上的相对独立性的主观意愿。


  在本案中,德某所取得的财产均来自赵某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存折以及受赠的国债,而并非二人之间已经混同的财产,因此应当认定涉案财产并非二人共有财产。


  2、同居期间双方财产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共同管理关系,是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依据。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在案发前由谁占有。盗窃罪的基本特征在于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秘密的方式,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据为已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则是将自己事先已经实际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因为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或者依法已经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只能成立侵占罪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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