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可欣,北京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转继承怎么分割财产呢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甲和乙是夫妻,丙、丁系甲乙的子女,1994年丙娶妻戊,1995年生子已,丁至今独身。2009年3月甲、乙在一起车祸中双双死亡。甲、乙生前有房屋四间,未留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2009年4月丙、丁在对甲、乙夫妻的遗产进行分割前丙因病死亡,也未留有遗嘱。现丁、戊、已三人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要求分割遗产份额。
在此案例中关于对戊、已两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戊分得房屋一间,已分得房屋一间。
理由是:在转继承情况下,因为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此,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取得的仅是被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权利,而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应由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并不因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而发生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即不能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作为其已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而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按析产认定其中一半属配偶另一方,另一半是本人遗产而按法定继承处理。其继承份额是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进行分割的,转继承的客体是继承权,不是遗产,因而不存在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戊分得房屋一间半,已分得房屋半间。
理由是:转继承的客体应该是遗产,因而,应该划出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作为转继承的标的。转继承的本质是二次继承,转继承的客体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
笔者认为,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较为妥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此条规定的继承是为转继承。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可以因继承而取的,本案中甲、乙在一起车祸中双双死亡时便产生继承法律关系,丙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戊共同享有两间房屋所有权,这两间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丙因病死亡,此时又产生法定继承关系,由戊、已分割属于丙生前个人的财产。在分割丙的遗产前理应对丙与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父母立遗嘱不给女儿,女儿还有权分财产吗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父母订立遗嘱没有将遗嘱分配给女儿的,女儿原则上是不能继承遗产的,如果女儿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可以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是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将财产遗留给受益人个人,而不归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
6、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7、公证员将根据立遗嘱人的状况决定立遗嘱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
8、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父母订立遗嘱没有将遗嘱分配给女儿的,女儿原则上是不能继承遗产的,如果女儿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可以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