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结婚知识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离婚房产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效力
律师文集
结婚知识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离婚房产
婚姻家庭
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
离婚赔偿
收养法
婚姻效力
婚姻财产
婚姻关系
文章列表
大律师网网律师谈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
2013年11月26日
北京离婚律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结婚并非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而是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给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名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与之结婚的行为。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ylihunls.com/art/view.asp?id=77108712480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结婚几年离婚算骗婚 无效婚姻的补正规定
2.无效婚姻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3.婚姻无效再婚需要的证明 婚姻无效改为未婚吗
4.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谎报年龄骗取结婚证,婚姻无效吗
5.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法律适用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