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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网律师谈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

2013年11月26日  北京离婚律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结婚并非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而是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给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名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与之结婚的行为。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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