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结婚知识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离婚房产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收养法
律师文集
结婚知识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离婚房产
婚姻家庭
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
离婚赔偿
收养法
婚姻效力
婚姻财产
婚姻关系
文章列表
收养方与送养方如何签收养协议
2013年11月26日
北京离婚律师
送养方和收养方之间是否必须写个协议?
律师解答:
是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
友情提示一点,这样做确实是必要的,可以明确双方间的权利义务,省得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对此,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具体的收养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ylihunls.com/art/view.asp?id=77108712486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未婚女性收养子女条件 放开二胎还可以收养吗
2.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如何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孩子怎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怎么确定经济补偿金?
4.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诉状范本
5.领养儿童在哪里领养 有女儿可以收养儿子吗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