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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收养或者解除收养手续

2013年11月26日  北京离婚律师
  收养关系只有合法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据此规定,收养应当履行如下手续:1、向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2、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3、可以由公证机关办理收养证明。其中第1及第2项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本文介绍如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到哪里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都有哪些权利、哪些人具备收养条件,对于这些问题,本文都有详细介绍。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人分为中国公民、港澳台侨和外国人。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港澳台侨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市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省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中国公民收养人可依据不同的情况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例如在福州市福利院收养的就到鼓楼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全文阅读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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