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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兄、姐有抚养弟、妹的义务

2013年11月26日  北京离婚律师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有抚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符合下列条件的,兄、姐有抚养弟、妹的义务: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

(3)弟、妹尚未成年。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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