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效力
文章列表

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怎么解除

2014年1月22日  北京离婚律师
  [案情]

  2007年10月2日,原告沈某与外市人夏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夏某一直未将户口迁入本地。2008年4月,夏某与沈某发生矛盾后即出走。原告多处寻找,均未能找到夏某。后经公安查询,夏某身份证上的出身地并无与沈某结婚的夏某,夏某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身份证系伪造。故原告向法院诉讼,要求与夏某离婚。

  推荐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在审查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诉讼的被告是其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属于一个明确的被告,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以虚构的夏某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应不予受理。夏某为一虚构的人,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的受理条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夏某虽是婚姻登记当事人,但是此姓名为虚构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夏某的人,而原告沈某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虚构的人夏某显然不可能成为参加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另外,根据我国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因无法确定本案所谓的夏某的户籍地和住所地,且目前无法对所谓的夏某提起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程序,故无法确定管辖权法院。因此,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

  沈某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夏某用伪造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属于婚姻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沈某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若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的义务,沈某可以婚姻登记机关不作为由,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吴海燕)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结婚几年离婚算骗婚 无效婚姻的补正规定
  • 2.无效婚姻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 3.婚姻无效再婚需要的证明 婚姻无效改为未婚吗
  • 4.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谎报年龄骗取结婚证,婚姻无效吗
  • 5.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法律适用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