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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014年3月16日  北京离婚律师
 答: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 2、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办理华 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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