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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抚养父母?

2014年5月16日  北京离婚律师
当事人咨询:
    具有赡养义务的各方,能否在各方都同意的基础上,签订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


律师提示


其一: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各方仍然享有继承权。


  其二: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


    所以,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属于民法中所谓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故不能予以公证。


特别提醒:放弃继承权时,除了以上两个问题之外,还要注意“放弃”可以用多种形式进行,但如果要做公证的话,最好以单方声明的形式提出。因为放弃在民法上是一种单方行为,一个人做就可以了,如果用协议的形式,反而会在效力的认定上增添麻烦。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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