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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作明确的定义
2014年5月23日
北京离婚律师
根据学理解释,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一些生母不是再婚而带着亲生子女或怀着他人孩子与配偶结婚的情况,这些带着亲生子女或怀着他人孩子的生母与配偶结婚后,所带子女或所生子女与配偶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尚无相关解释,因而无法确定该类子女与生母的配偶之间的称谓。由于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定义中所规定的是生母“再婚”,而却把不是再婚的生母排斥在外,使得这些子女与生母的配偶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特别是在处理该种类型的离婚案中,涉及生母的配偶要求抚养子女或生母要求配偶承担孩子抚养费时,由于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定义内容上无法确定该类子女与生母的配偶的关系,生母、生母的配偶和子女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的定义,从而导致生母、生母的配偶和子女的正当权益存在隐患。
因此,笔者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定义为“是指子女的生父、生母再婚或生母与生父以外的配偶结婚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较为完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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