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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假离婚的原则上维持离婚的效力

2014年6月6日  北京离婚律师
  夫妻双方假离婚的原则上维持离婚的效力。所谓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暂时离异,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其特征如下:(1)假离婚中一切预谋都是夫妻共同策划而定,主体是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过错。(2)当事人双方离异时,夫妻感情正常或未完全破裂,因而离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是双方共同虚假的意思表示。(3)双方的真实动机不是离婚,而是通过暂时的离婚实现其他目的,离婚只是一种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通常为了这样一些目的:1)为了夫妻一方能顶职、接班、回城、进城、实现农转非;2)为了给子女办农转非户口;3)为了多生子女,逃避计划生育;4)为了夫妻双方能在同一城市分到两套住房;5)为了逃避债务;6)其他政治上、经济上和生活上的个人目的。当事人知道,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的情况下,这些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不得不走离婚之路。(4)假离婚具有暂时性,一般不是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双方在形式上虽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貌离神合”,来往密切,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后,随时准备复婚。(5)假离婚的结果具有非稳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假离婚的目的实现,如愿以偿,当事人按期复婚;但也有部分当事人,假离婚后一方中途变卦,弄假成真,将原定的复婚计划抛诸脑后,不愿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于是,当事人内部即会发生矛盾。

  对于假离婚,在原则上,不能否认其发生的离婚效力。因为假离婚一般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登记离婚最显著的法律特点和要求是双方自愿,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而假离婚当事人的登记正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条件,相互间没有欺骗行为,据此形成的离婚协议符合双方的意愿,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反悔并要求复婚,另一方不愿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应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处理这一问题,首先要对当事人这种合谋串通、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的行为给予严肃的批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将情况向当事人工作单位或基层组织反映,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直接施以行政处罚。同时,教育当事人增强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感,进行促成和好的调解,在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办理复婚登记;如果调解和好不成,应作出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的决定,维护法律和婚姻登记的尊严。由离婚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受。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已与他人再婚,亦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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