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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表现

2014年6月14日  北京离婚律师
  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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