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案例:12年前,湖北兴山一对表兄妹简某、李某登记结婚,一起生儿育女。如今,两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闹离婚,却被告知他们属于近亲结婚,也不构成事实婚姻。记者获悉,二人的婚姻关系日前被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
经查明,简某和李某本是亲戚,感情很好,十多年前,两家大人怀着“亲上加亲”的心理进行撮合,两人便在兴山县原高岚镇人民政府履行结婚登记。2001年4月,两人生育一女,家庭生活一直很美满。近期,由于家庭琐事频发,双方感情不和,两人向兴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官调查发现,简某的父亲与李某的母亲竟是亲兄妹,简某与李某系姑舅老表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院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简某与李某系姑舅老表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据此法院作出婚姻无效判决。
《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全文阅读】
无效婚姻及其解除的规定 2、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规定: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2)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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