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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什么途径撤销可撤销婚姻
2014年12月31日
北京离婚律师
根据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对于可撤销婚姻,由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当事人也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受胁迫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判决。依法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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